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我校高招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行“阳光工程”的要求和“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监察工作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以下简称“监察小组”),组长由院监察室主任袁勤担任,舒建华、王青、黄华中为成员。学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设在酃湖校区2号楼2226房,监督电话:0734-3452056,举报邮箱:jjjc@hnit.edu.cn。
二、监察小组的职责
1、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湖南工学院2012年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招生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的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改正。
2、积极配合、支持招生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并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全程参与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加强对招生录取现场特别是对录取过程中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整改,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对拟向各省招生办上载或上报录取或退档名单进行复核,签署意见。
5、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招生投诉和举报的接待工作。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行为,认真调查核实,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坚决维护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
6、监察小组成员应掌握和熟悉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及主要流程,分工协作,集中精力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7、监督检查以“六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情况,依法从严规范招生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
三、学校招生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进行。
2、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3、严格遵守教育部就规范高校招生行为提出的“六条禁令”,即:严禁指名录取考生,严禁体制外违规录取考生,严禁超范围擅自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通过虚假宣传吸引考生入学,严禁向考生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招收所谓“军校委培或自费生”。
4、招生工作人员自觉佩戴证件进入警戒区;未经批准,不开手机;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不泄露保密事项。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所有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履行招生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学校各部门(单位)及教职员工不得借招生录取名义违规收取考生及其家长钱物。对于违反规定者,将严肃查处,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