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校2015年招生工作制订如下监察方案:
一、机构设置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以下简称“监察小组”)。
组长:袁勤,成员:舒建华、王青、黄华中。
监察小组设在酃湖校区2号楼2226室,监督电话:0734-3452056,举报邮箱:jjjc@hnpu.edu.cn。
二、工作职责与要求
1、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15]6号)和《湖南工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湖工政发[2015]4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招生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及时改正。
2、全程参与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期间,监察小组组长参加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会议,并加强对招生录取现场特别是对录取过程中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整改,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严格督促招生工作“十公开”(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十二不得”(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制度的贯彻执行。
4、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招生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工作,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纪律的权威性、严肃性。
5、招生录取期间,任何与招生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录取现场。
中共湖南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