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湖南工学院
英文名称: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办学地点: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科
院校标识码:4143011528
办学类型:公办高校
第三条 学历学位证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由湖南工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由湖南工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湖南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以工为主,经、管、文、理、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六条 学院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类别包括普通类、艺术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院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决定招生规模确定、政策制订等重大事项。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院纪检监察处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没有委托任何社会机构或个人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或个人宣传与学院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对于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学院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2025年面向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的31个省(区、市)招生。学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等,确定当年度招生规模,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院审定的分专业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规定,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招生省(区、市)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问题。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录取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专业40个。高考改革省(区、市)的考生必须满足学院的招生专业选科要求,非改革省(区、市)的考生必须满足学院的招生专业文理科要求。学院2025年招生专业的专业名称、所在二级学院、学制、学年制学费标准、高考改革省(区、市)的选科要求、非改革省(区、市)的文理科要求等相关信息如下表。
序号 |
专业名称 |
所在二级学院 |
学制 |
学年制学费标准 (元/学年) |
高考改革 省份选科要求 |
非改革省份 文理科要求 |
1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智能制造与机械工程学院 |
4年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2 |
自动化 |
智能制造与机械工程学院 |
4年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3 |
机器人工程 |
智能制造与机械工程学院 |
4年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4 |
智能制造工程 |
智能制造与机械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5 |
智能车辆工程 |
智能制造与机械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6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7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8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9 |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10 |
安全工程 |
安全与管理工程学院 |
4年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11 |
应急技术与管理 |
安全与管理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12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4年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13 |
电子信息工程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4年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14 |
通信工程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4年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15 |
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16 |
应用化学 |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17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18 |
环境工程 |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19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
4年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20 |
软件工程 |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
4年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21 |
网络空间安全 |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22 |
物联网工程 |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23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24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理学院 |
4年 |
3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25 |
应用物理学 |
理学院 |
4年 |
3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26 |
应用统计学 |
理学院 |
4年 |
3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27 |
工业设计 |
设计艺术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28 |
土木工程 |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29 |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30 |
工程造价 |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 |
理工 |
31 |
工业工程 |
安全与管理工程学院 |
4年 |
4800 |
物理 |
理工 |
32 |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 |
商学院 |
4年 |
4000 |
物理 |
理工 |
33 |
金融工程 |
商学院 |
4年 |
4000 |
物理 |
理工 |
34 |
工商管理 |
商学院 |
4年 |
4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35 |
会计学 |
商学院 |
4年 |
4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36 |
物流管理 |
安全与管理工程学院 |
4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37 |
产品设计 |
设计艺术学院 |
4年 |
8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38 |
建筑学 |
设计艺术学院 |
4年 |
48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39 |
英语 |
外国语学院 |
4年 |
38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40 |
日语 |
外国语学院 |
4年 |
38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开向社会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在高考改革省(区、市)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参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学院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不区分应、往届毕业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调档比例。学院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和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院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二十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专业录取以投档成绩为准,凡投档成绩未包含的政策加分不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到低分科类(专业组)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录取到该科类(专业组)其他缺档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原则上作退档处理。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没有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区、市),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文综或理综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湖南省“楚怡工匠计划”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认可各省(区、市)艺术统考(联考)成绩,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如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未明确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由学院确定投档规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30%+专业统考成绩×70%)。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按程序申请转专业,具体以学院当年公布的转专业政策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构建了“奖、助、勤、贷、补、减、免”为一体的资助帮扶体系,学生在校期间有机会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等;应征入伍学生可按国家政策享受应征入伍学费资助、退役学生专项助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以及校内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岗位等;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院开设“绿色通道”入学窗口,采用先入学后资助的政策,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
第二十五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严格按照以上文件要求选择专业,对未按规定选择专业而造成后续升学、就业困难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六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院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及湖南省相关规定实行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学分制收费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采用“学年预收、毕业结算”的方式,每学年开学时预收专业学费及学分学费,其中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金额执行,毕业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学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住宿费、代收费收费标准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院财务处网站(https://www.hnit.edu.cn/cwc)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院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院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工学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其解释权属于湖南工学院招生办公室。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 学院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湖南工学院教学大楼916室
邮政编码:421002
招生咨询电话:0734-3452028、0734-3452345
招生咨询邮箱:hngxyzsb@hnit.edu.cn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https://zs.hnit.edu.cn
监督投诉电话:0734-3452057
微信公众号:湖南工学院招生办